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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债机构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

更新时间:2019-06-08 16:02

  
  为索要货款,一男子竟指使别人将债务人放入一个水泥罐中,其人身自在逼其还债。鉴于事发后该男子及其同伙自愿认罪,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,日前,北辰区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对三人判处缓刑。
 
  2013年8月28日夜间,本市北辰区中年男子周某为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货款,将张某从本市武清区某村带至北辰区某村内。后周某指使王某、陈某将张某放入该村苗圃一水泥罐中,其人身自在至次日早晨7时许。同年10月28日,周某主动到机关投案,同年11月7日,王某、陈某被机关抓获。
 
  依据上述立功事实,以为,被告人周某、王某、陈某以拘禁的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在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,属共同立功。鉴于三被告人因讨取合法债务而拘禁别人,已自愿认罪,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体谅,故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分,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7个月缓刑1年;判处被告人王某、陈某各5个月缓刑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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